问:我企业转让一套房产的永久使用权,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税函[2005]83号文件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所以,根据文件规定,以转让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房产视同销售建筑物,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确定,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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