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
其次,认为只要劳动者不通过劳动仲裁,而是依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亦有不妥之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江新与何玉田若凭借欠条,起诉章元礼追索劳动报酬,那么确实应该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市开发区)法院管辖;但两人若没有凭借欠条直接起诉,而是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时,仍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是先通过仲裁前置程序后起诉,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起诉,都应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应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
一、追索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有:
1、《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劳动合同法》;
6、《集体合同规定》;
7、《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
6、工资标准的证明;
7、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
8、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9、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
10、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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