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5:43 238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裁决承办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裁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达不成协议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终止协调,制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实际补偿情况;

(五)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或者有关证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裁决承办机构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裁决承办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申请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申请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裁决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调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裁决承办机构应对申请裁决的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搜集有关证据。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裁决前可先行协调。双方同意协调的,裁决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双方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进行。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四章裁决

第十七条经协调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

对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的,予以维持;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确定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计算有误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裁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裁决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裁决承办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裁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和证据;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裁决结论和依据;

(五)裁决履行的方式及期限;

(六)裁决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裁决承办机构应当将裁决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委托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裁决结束后,裁决承办机构应将裁决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的裁决拒不履行的,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经督办仍不履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情节的,可将案件移交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已支付给当事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因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引起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2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文章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确保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作为任期目标,层层分解,逐级下达,责任到人,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检查考核制度,下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对完不成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土地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组织开垦,达到占补平衡。个别地方因土地后备资源贫乏,新开垦耕地数量难以补充占用耕地数量的,须报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本通知下发后,凡完不成当年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或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里将不予下达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地块落实到
    2023-06-10
    422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管理体制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借机
    2023-06-05
    372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
    2023-06-10
    488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六日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一、领导协调机构和实施机构(一)领导协调机构。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省级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土地征储和供应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的工作落实。?(二)实施机构。?海南省地产(集团)公司是省级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的市场运作、开发整理和投融资功能。地产集团由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出资组建。?二、运行机制?土地储备经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安排省级土地储备及运营工作。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进行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依法行
    2023-06-10
    193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四日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为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政策性肉鸡、奶牛、烟叶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切实为农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二、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县(市)要成立查勘理赔定损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保险、发展改革、烟草、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
    2023-04-23
    341人看过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为鼓励发展和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降低大型运输车辆运输成本,减轻营运车辆负担,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增强其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根据交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对载质量20吨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其20吨以上的部分按每月每吨90元计征;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每月每吨180元计征。载质量在20吨以下的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豫价费字[1996]第36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一是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
    2023-06-08
    152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文号:豫政[1995]57号现将《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权益,根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第四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必须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且严格依照国家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价格检查
    2023-06-07
    202人看过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豫财购[2004]1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建委,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03)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电)告我们。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二○○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
    2023-06-07
    193人看过
  • 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地在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始终把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1978年至1992年的15年中,各地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步伐,累计完成投资116.43亿元,新建住宅6088万平方米,使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1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已达38%。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有所改善,住房困难状况得到初步缓解。但由于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起步晚,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筹措建房资金的渠道少,住房商品化率低,为住房困难的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子慢,不少职工的居住条件仍然比较拥挤、简陋。加之目前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增长过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加大住宅建设投资,彻底改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省政府计划从1994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户实施“安居工程”。一、实施“安居工程”的
    2023-04-22
    368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颁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湘政办发[2003]2号[颁布时间]:2003-1-9[执行时间]:2003-1-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九日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一、备案范围(一)决定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二)决定维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
    2023-04-24
    345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便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统一使用交通管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记分卡是我省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记录载体。第三条记分卡记录的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相关信息。记分卡适用于本省机动车驾驶人,限在本省使用。第四条记分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制作并发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分卡的核发、换发、补发等日常
    2023-06-08
    180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102号发布日期:2008-6-4执行日期:2008-6-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需重点做好的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资源共享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保证《管理办法》在我市的落实。二、明确分工,密切协同,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2023-06-07
    175人看过
  •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为了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制,切实把重点项目建设抓紧、抓好。今后,省只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省承诺的资金,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涉及省的有关问题的协调等。各市地的责任是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解决好当地的工农关系、征地拆迁及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项目的施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实行建设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今后,不论是市地项目还是省定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由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凡法人不明确、投资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两个及其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2023-04-22
    435人看过
  •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发布文号:豫商贸[2008]1号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华兴、粮油、中兴集团:根据《河南省“十一五”期间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适应出口迅速发展的需要,做好河南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七日“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的能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河南出口名牌,以名牌为龙头和示范,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评选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河南出口名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
    2023-04-23
    124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咨询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河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及补偿金的发放方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2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 湖南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
      根据规定湖南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
    • 河南省项城市政府征地安置是什么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07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 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