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单位未履行预防性骚扰义务的行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民法典》有规定,而《民法典》尚未生效
性骚扰如何界定?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性要求或性意图。也就是说,性骚扰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包含性目的,这种行为是受害人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但鉴于我国国情,社会公共场所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因条件有限,拥堵、碰撞在所难免,因此要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广义上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也是对妇女的一种骚扰,但在一定程度上,称之为性侵犯更为恰当,因此刑法对其处罚更为严厉。性骚扰是一种相对次要的性侵犯形式。性骚扰通常是指骚扰者对被骚扰者进行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语言或行为,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形展示、眼神和姿势,如讲色情笑话、评论、展示色情图片、出版物和用品、要求性隐私、约会、性骚扰等,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用人单位与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二,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客户性骚扰;第三,公交车等公共场所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可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第二种情况可称为公共性骚扰
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在我国,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虽然从未有过书面记录,但近年来也有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的发展趋势,使其更具前瞻性,并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的范畴。使我国今后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制覆盖面尽可能广,从而避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扩大性骚扰概念的范围,以帮助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进的基本趋势。笔者认为,我国性骚扰的法律界定也应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按照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都可能对受害人造成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后果的要求
,最新消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被害人以文字、图像、身体行为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违背他人意愿,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单位不履行防止性骚扰义务的,受害人可以将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单位不履行预防性骚扰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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