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1:51:10 294 人看过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又称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的雇员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中,雇主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为雇员的诚实信用。雇员一般以正式聘用从事工作、受人事管理和约束、并领取正式工资为限,短期的临时聘用的雇员或用工应当不在此列。诚实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限于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盗窃、侵占、贪污、伪造证件文书或者票据、非法挪用和转移资金、财产等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诱使其雇员或者与雇员共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有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总扩保证保险合同、特别总扩保证保险合同和职业保证保险合同四种形式。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作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指明的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某企业专门为总经理向保险公司投保而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总扩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企业或团体的全体职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其聘用的任何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特别总扩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金融机构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职业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担任企业或团体的特定职位的人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担任指明的职位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例如某企业以财务人员作为被保证人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方面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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