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四种类型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9:24:47 425 人看过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类维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

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四、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在网上诽谤他人删除后还算侵犯名誉权

在网上诽谤他人又删除相关信息的,如果已经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就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事主体对于名誉权的权利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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