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相似是否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17:20:16 373 人看过

一、如何认定相似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相似会造成公众误认,要是注册、使用域名不当的话,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按照规定,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备下面的要件:

1、你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说与你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这就像商标一样,按照公众的一般认知,他使用的域名就会被认定为是你的域名,那么就是混淆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域名权利就是被侵犯了。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比如说就是想借你比较知名的域名,获取利益什么的。

一旦你发现对方的域名已经构成相似域名,并且形成不正当竞争的话,那你就要赶紧采取措施。

实践中,一般建议你公司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争取较低成本的协商解决该问题。因此,最好就是由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执笔完成,发送到对方正确地址,不过你要记得留存发送单据,如快递的签单,这些是可以作为你今后可能参加诉讼时的证据。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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