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两个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04:02 122 人看过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两个条件是什么p>对于上下班途中是否认定机动车事故致工伤的案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即保护工伤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并结合“时间”,劳动者的“路线”和“目的”,全面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劳动者上下班的距离,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综合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可考虑通勤时间。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迟到或早退的因素。即使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也可能是因为员工迟到或早退,公司可以对员工迟到或早退进行处罚,但我们不能否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就是此时,劳动者仍可能构成工伤

此外,要正确处理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与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离岗,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视为工伤。但未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离岗的,如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仍视为工伤。这是因为在工伤保险中,国际上通行的两个原则是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苏劳社保六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是一条合理的途径,不是必要的路线或最近的路线。合理的路由可以是地面路由、地下路由,甚至是高空路由(高架)或河流穿越路由。各种路线只要能与快速、低成本或安全性好的原因联系起来,就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居住地或工作场所,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你选择哪一个地点或方向,只要是为了上下班,都可以认为是在合理时间的合理路线;可以认为是员工一起乘车上下班、因修路等原因分流交通、顺便购物、回父母或子女家的合理路线。但是,如果你下班后故意绕道,或者路线方向与回家方向相差很大,或者上班一般要一个小时,中间购物要三个小时,显然违反了连续性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也就是说,员工发生机动车事故时,一定是为了上下班,而不是中途出差。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因出差或在事故中履行职责而受伤,这可能构成工伤,但不是因为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其他活动,是员工日常生活所必需和合理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未以“上下班”为目的改变合理路线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则,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也不是为了上下班,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如果同一工伤事故有民事赔偿或者商业人身、人身保险指令,如何追偿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金,应当按照民事赔偿或者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赔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丧葬费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法院予以支持。劳动者首先处理工伤事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并可以行使向第三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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