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伟、吴建冬、黄军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30:08 106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少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伟,绰号和尚,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龙角镇高家村13-15号。

被告人吴建冬,绰号冬冬,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监利县桥市镇史庄狩猎场1-32号。

法定代理人吴云昌,系吴建冬父亲,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赵文耀,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军,化名王继春,绰号海板,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水磨乡石海村9-22号。

法定代理人黄佐明,系黄军父亲,43岁,汉族,务工,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刘臣昂,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列诸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伟、吴建冬、黄军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吴建冬、黄军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诸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黄佐明、指定辩护人赵文耀、刘臣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许伟、吴建冬、黄军与“军军”(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城区卖芝桥东路小商品市场北侧,被告人吴建冬持刀,被告人黄军持电击棍,四人一起以殴打、言语威胁、搜身等手段,强行劫得路过该处的王挥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25元)及现金60元。被告人许伟、吴建冬、黄军在逃离途中被抓获,与所抢手机及现金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王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诸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挥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吴建冬、黄军法制观念淡薄,不加强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此次系结交朋友不当,父母放松管教,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伟、吴建冬、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伟、吴建冬、黄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均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二指定辩护人提出关于该二名被告人未成年、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建冬、黄军要多学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父母的教育下,正确结交朋友、辨别是非,争取早日为社会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吴建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诸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均自2006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11月2日止。罚金均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人民陪审员夏云卓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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