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动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6:30:16 415 人看过

1、房屋拆迁人的权利:

(1)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在裁决、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2、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签订之后需要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当事实没有履行义务的话,就是属于一种违约的情况,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判决。但是诉讼的主体是有限制规定的,也就是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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