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形式,关键一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审查其撤销权是否消灭;二是抗辩理由不能自相矛盾,即不能同时主张变更。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民法典》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多久内可撤销
229人看过
-
如何认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怎么算
484人看过
-
能否撤销被胁迫签订的担保合同?
92人看过
-
受胁迫的赠与合同怎样撤销
79人看过
-
合同撤销后,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能否获得赔偿?
188人看过
-
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销
219人看过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 更多>
-
受胁迫签订的借条能否撤销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可以。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
胁迫签订合同是撤销还是无效贵州在线咨询 2024-03-16胁迫签订合同是撤销。撤销合同的条件如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
-
当事人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如何撤销,法律上有哪些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16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受到胁迫之下签订的合同自始至终属于无效,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多种形式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维权,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对无效合同予以撤销。
-
能不能撤销受胁迫的合同?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1、当事人间协商解除(撤销)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 2、受损害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受胁迫签订合同有时间限制。受损害人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合同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受损害人应当在事发后,应当及时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
胁迫签订的合同多长时间内可以撤销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3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