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再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6 11:23:56 403 人看过

一、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不能申请再审的。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具体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同时,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起诉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非诉执行期限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期限是三个月。

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非诉执行机关

我国非诉的行政执行机关的范围一般包括: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则一般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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