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地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若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则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地可作如下规定:若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则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结婚定居的涉外离婚管辖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涉外离婚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对于国外结婚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判决结果等复杂因素,管辖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往往由于对相关法规、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管辖错误。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对于国外结婚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办理情况和需要,指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为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有利于促进国际间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行使管辖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备受关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院往往由于对相关法规、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管辖错误。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这一规定为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有利于促进国际间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行使管辖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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