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受伤经营者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41:22 421 人看过

2006年初,青田县消协接到投诉:2005年12月27日,消费者金某在参加朋友举办的生日聚会,当聚会结束准备起身离开,火锅桌的桌面与桌脚突然分离,桌面被掀翻,滚烫的锅仔洒向金某脸部,随即金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之后被转往温州118医院治疗。消费者认为,由于火锅店未将用以固定火锅桌桌面与桌脚的插栓插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要求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受理投诉后,县消协对店内火锅桌的安全性能进行现场测试,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等8000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主要的类型有三种,即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本案是第一种类型的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法》第七条对此作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金某作为消费者在火锅店就餐,经营者就应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其中就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无危险。但是由于经营者对本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因此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一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即使是受到伤害后可以得到赔偿,那也不如不受伤害;二是经营者必须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否则对造成的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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