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7 12:06:17 29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执业登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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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申请材料受理后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完成后制表报局医政会议讨论。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局医政会议得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结果。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卫计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惠阳区卫生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qxwb.hizho.gov.cn/wsbs_hyq/portal/home.seam)上公开,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在受理窗口可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申请材料受理后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完成后制表报局医政会议讨论。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局医政会议得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结果。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卫计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卫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7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一)诊所:6个月;(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八、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一)诊所:6个月;(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八、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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