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
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
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有的当事人领到裁定-书时大呼“未开庭怎么就判了?”
二、听证程序不规范
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
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
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
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
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
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
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
四、送达难
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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