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一个有效合同的的主要负责人,并且承担着债务责任的,那么在有效合同的效力下,合同的主要负责债务人承担着一定的债务的关系,如果在这有效合同中有第三方加入的,那么就需要与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关系,共同的对这债务负责,这种就叫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这种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答案是可以的。详细的有以下几点。
(1)想要对并存债务承担的消除,那肯定需要以有效的合同债务关系,或者有可以消除债务的关系为前提,并且需要加入的第三方主要承担的债务不变,就是说在承担的债务,不会因为财产的转移而改变。有着一定的承担债务。
(2)在有效的效力下,加入的第三方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原则不需要债权人的点头,不需要有效的书面证明,只需要通知到对方就可以了。
(3)第三方的加入并非是债权人的强求,而是自己自愿的,那么第三方加入之后,就要跟着债权人一起承担债务的关系,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也不能想方设法的对抗主要的债权人。
(4)只要是并存债务承担有了效力之后,这些需要主要债务的承担人和后面加入的第三方承担并把债务全部偿还之后,才能得以解除其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合同也会被消灭。但是,合同第三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后面加入的第三方可以向主要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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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可以追偿吗,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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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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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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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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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何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9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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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民事责任债务偿还是债务承担并存存在的法律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8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改变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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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债务转移的区别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4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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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现在是属于并存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的条件是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4(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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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名词解释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7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