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事故的构成与不构成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01:48 91 人看过

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北京市规定: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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