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19:25:50 149 人看过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对于派出所对相关犯罪事实认定后,是必须要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的,期间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关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进行处理,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认定后,还需要向审判机关提出判决的请求,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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