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抚恤待遇办理程序,办理地址、办理时限:
参保人死亡后,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第一顺序位法定继承人)应在7日进行申报;
(1)死亡参保人为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第一顺序位法定继承人)需填报《南京市参保职工终止保险一次性支付花名册,并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死亡人员若是回民,提供清真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的有关证明材料(注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上述两份材料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在其他死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的人员,另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书或民事责任赔偿书。
(2)死亡参保人是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到所在社区或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纳入地在区的)申报,并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死者关系的证明原件、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死亡人员若是回民,提供清真寺或民政部门的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的有关证明材料(注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其中火化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两份材料中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在其他死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的人员,另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书或民事责任赔偿书。
(2)死亡参保人是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第一顺序位法定继承人)需填报《南京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花名册,并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死亡人员若是回民,提供清真寺或民政部门的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的有关证明材料(注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上述两份材料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在其他死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的人员,另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书或民事责任赔偿书。
2、供养直系亲属审批受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址:
供养直系亲属必须是符合供养范围的,并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满50周岁,且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配偶年满55周岁)。
死亡参保人是在职职工和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的,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待遇审核时,用人单位需填报《南京市职工(离休、退休、退职)伤亡丧葬、抚恤费审批表,提供死亡参保人的档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待遇审批科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审核手续,并根据供养对象的不同,另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供养对象为死亡参保人配偶的,需提供其配偶的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原件;(2)供养对象为死亡参保人子女的,需提供其子女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3)供养对象为死亡参保人父母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原件。
死亡参保人是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由所在街道携带上述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待遇审批科审核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3、办理时间及地址: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且档案已转市社保中心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集中审核,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地址为水西门大街71号档案管理服务窗口;其余供养直系亲属审核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地址为水西门大街61号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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