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5:24 298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动用、破坏开发区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和资源。

第三条凡申请在开发区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批准在开发区兴办项目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费用数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定金、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b#12第五条土地使用者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九个月内,应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总体设计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年限应根据土地使用者投资项目的经营年限确定。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按年计缴土地费。

土地费标准:

生产性用地:一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七元(人民币,下同),二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六元;非生产性用地:一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十元,二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八元。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的土地费。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当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缴,不足半年的免缴。

第十条土地费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年度起,免缴五年的土地费。

第十二条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土地费。

第十三条1990年1月1日以前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经营期内,均执行生产性用地的土地费标准,并按生产性用地的标准减收10-30%的土地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书》等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黔府发(1992)77号1992年12月02日第一条为改善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办事机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或者由其委托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依法办理征用土地(也可采用预征方式征用土地)和安置等工作;(二)依法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工作;(三)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登记发证、资
    2023-06-10
    244人看过
  • 绍兴泡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三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和补偿。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绍兴市征地工作的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椒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工作。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征地工
    2023-05-08
    49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二、第四条修改为:“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协议,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三、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四、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的工程建设,必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穗府〔1992〕85号)作以下修改,请遵照执行。一、第四章标题修改为“价格和税费”。二、第31条修改为“开发区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其中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开发区所设机构的用地,用地者应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费)10年内一律减按每平方米2元计收。”三、第32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征收方法、免征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四、第33条中的“增值费”修改为“增值税”。五、第34
    2023-04-22
    206人看过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5月27日(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
    2023-04-22
    92人看过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范围:(一)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范围:(一)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二)职工依法享受的补贴;(三)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第三条【享受条件】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第四条
    2023-06-09
    140人看过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内新建、改建、翻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和工业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质量,由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二)经工商局鉴证的施工合同副本;(三)原地基、翻建、接层鉴定书;(四)中标(议标)通知书:(五)规划建设许可证;(六)施工企业经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批(核)准的施工许可证;(七)开工报告。第四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工程不准开工,未经质监站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银行不办理工程结算。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监督申报手续后,施工企业需到质监站接受监督员对工程进行监督交底,并签署质量监督交底书,双方应遵守监督
    2023-06-10
    479人看过
  • 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及其他未利用的闲散地进行整治开发后,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和基本建设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国有土地资源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土地资源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土地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土地资源开发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资源开发申请,并附有开发计划、可行性论证意见和开发资金落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外国公民、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所在市劳动局备案。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内容包括:起止期限;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由企业同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个人签订,经所在市劳动局核准后生效。第四条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统筹管理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第五条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可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录,也可经市劳动局同意,由企业自行招录。新职工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正式
    2023-04-22
    127人看过
  •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和承包建筑、装修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应自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事宜。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自我国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填写名称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件:(一)项目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
    2023-04-27
    352人看过
  •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第
    2023-06-10
    324人看过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和内联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时间,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第三条开发区设劳动服务公司,其职责是:(一)协助开发区企业和外商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招聘职工;(二)负责对职工就业前的培训和指导;(三)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四)向开发区企业输送临时工;(五)组织和安排开发区内的待业人员就业;(六)调解劳资纠纷。第四条开发区企业雇用职工,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由企业自行考核,择优录用。第五条开发区录用的
    2023-04-22
    456人看过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程序是怎样的
    1.申报投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就其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报环保局预审,根据预审意见委托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并结合项目选定地域、厂址或场地,向开发区管委会(外经贸局具体承办)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复。对同意者政府做出书面答复。2.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核准在收到政府书面答复后,外资投资者或委托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工商局给予登记、核准。3.报批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申请:在接到开发区管委会书面答复后和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核准后,项目的外资投资人或委托人向开发区管委会(外经贸局具体承办)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经同意后给予批复。4.办企业批准书收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公司的批复后,到开发区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申请工商登记外资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2023-04-29
    75人看过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承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工业安装、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进入建设市场承发包工程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建设银行、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联合组成,下设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
    2023-06-10
    24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如何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5
      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市县派出机构,一般入驻开发区享有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法律上没有明文对开发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
    • 新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16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
    • 国家经济技术开XX土地使用获取方式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6
      1、通过竞标的方式来获得土地,同时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2、可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或者新开垦土地,对土地进行再分配。 3、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 国现在的土地政策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为一个周期。根据权威部门数据显示,国家政府为了顺利完成全国土地确权,中央财政调配了500亿的财政预算,同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在这上面。此次完成土地确权后,到期后
    •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土地更换使用性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限定,报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允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限定决定能够不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限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
    • 国家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比例是多少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8-31
      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市县派出机构,一般入驻开发区享有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法律上没有明文对开发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