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化型抢劫罪什么时候既遂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之认定问题,在实务操作中通常采纳“控制说”或者“取得说”两种观点作为指引。其中,“控制说”强调当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控制权之际视为犯罪既遂状态达成;而“取得说”则主张只有当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之后才能认定为既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没有针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引入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既遂的通识性规定进行解释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实现了犯罪意图,达到了预期的犯罪效果。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境下,若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成功地掌控了财物,同时排除掉了其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那么便可视为行为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反之,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通过暴力手段压制住了受害者的反抗,从而夺取了受害者的财物,且财物已脱离受害者的控制范围,即便行为人尚未离开现场,亦可将其视为抢劫罪既遂。然而,如果行为人仅短暂地控制了财物,却未能最终获取到财物,那么就有可能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认定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全面考量行为人是否真正掌握了财物,以及是否排除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已经实现了对财物的有效控制,并且排除了他人的占有,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已经达到了既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是怎样的
转化型抢劫犯罪需满足三项构成要件,三者间的具体情况如下:
(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先行进行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违法行为;
(2)行为人需在现场立即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恐吓等手段;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要动机在于,为了掩盖其非法所得、抵抗逮捕或销毁罪证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认定,通常采取"控制说"或者是"取得说"作为判断标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的相关解释来加以解决。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就可以被视为犯罪既遂。在转化型抢劫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成功地掌握了财物并且排除了其他人的占有权利,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既遂;反之,即使仅仅通过抑制受害者的反抗从而夺得了财物,但是在离开现场之前,也仍被视为犯罪既遂;而如果只是暂时性地掌握了财物,却未能最终实际取得财物,那么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既遂。综上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的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掌控程度以及是否有效地排除他人的占有权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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