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14: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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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问题所做出的权威定义:
“债权人有权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无偿或者有偿地转移至新的债权人手中”。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有意转让自身的债权,必须向债务人进行预先告知,登陆或书面传达都可以。
如若不然,这份转让协议对于那个未被告知的债务人而言,将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同时,与此相关的从权利(即反担保、质权等)亦将一并转移至新的债权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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