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运用相当广泛,笔者就如何规范运用和审查鉴定结论运,以法医学鉴定为例,作一些说明。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在它针对的是办案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无法鉴别和判断时,委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或者科学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的问题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有事半功效的作用,否则,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具体进行鉴定和适用鉴定结论方面存在混乱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这势必给案件的质量带来影响。如最近媒体报道的山西岳兔元案,是一起类似湖北佘祥林的错案,主要原因是基层公安人员对DNA鉴定结果的认识上有偏差,错把序列相同理解为尸体就是死者本人。从此可以看出,加强和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必须的和必要的。
所谓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指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对合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做出结论的活动。审查证据是判断证据和采信证据的前提,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更是如此,并且应该更为严谨、认真,因为毕竟其专业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鉴定结论这一环节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大多数办案人员对于鉴定结论一般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现问题就推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另一极端就是凭办案经验和职权随意取舍鉴定结论,或者反复重新鉴定,致使案件超越期限,久拖不决等。
审查鉴定结论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审查方式。一是办案人员的自己审查,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相关技术专业基本常识。二是由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或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增加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可信度,还可以增长办案人员有关方面的知识。现检察系统基本采用这种方式。三是通过法庭质证、辩论,核实鉴定结论。要求鉴定人出庭认证,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业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现我国鉴定人出庭制度,基本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对鉴定结论审查时这三种方式互有所长,要联手并用。
在审查内容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鉴定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查和确认。即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该专业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这是确保鉴定结论能否准确的前提。如某市发生一起伤害案件,某政法部门法医就侦查员提供的病历、证明材料等对被害人作出重伤的鉴定结论,据此将犯罪嫌疑人拘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承办人将案卷送给检察技术部门审查,法医认真进行文证审查发现重伤依据不足,经实地调查确认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为什么同样的材料两次鉴定却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呢?在未发现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只能认定第一次鉴定人由于医学水平所限,未能作出正确鉴定结论。可见,我们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所需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是鉴定过程的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只有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材料方可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可靠或不充分,甚至还夹杂虚假时,鉴定人也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比如病情材料中的伤口长度与实际长度的比较,X光片或CT片的报告单结果与实际读片的结果是不是一致,这些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有时个别医生为某种利益驱动,片子所显示的结果与报告单上写的结果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考虑鉴定人是否掌握了足以充分可靠结论的材料。
第三就是审查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应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分析说明部分尤为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它主要说明的是通过这些客观条件和科学的方法,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整个鉴定过程的高度浓缩和鉴定书的精华所在。在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检验到的客观情况、收集到的文字材料、作过的物理学检查,通过这些得出的法医学诊断以及为什么这样诊断。据此又依照什么鉴定标准,为什么用这个标准,最后得出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其逻辑性是相当强的,它是检验鉴定文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还是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保证。
第四,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客观公正。鉴定人鉴定时方法必须得当,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排除各种干扰,唯此方可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第五、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将鉴定结论与全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一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结论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
司法实践证明,从程序上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确认已十分必要。我们应多重视和加强和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意识,以对鉴定结论作出正确判断,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促进公正,构筑社会和谐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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