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7:20:31 157 人看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学院),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11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昌,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道新,助理员。

委托代理人徐文仪,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洪山路189号。

负责人蒋辉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捷,职工。

委托代理人陆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5521弄7号。

法定代表人范宜国,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经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道新、徐文仪律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捷、陆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6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以下简称南政上分院,原空军政治学院)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财务结算中心(现已撤销)持出票人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出具的两张支票到其开户行提示付款,该支票号码分别为AP239366、AP239362,金额分别为2,000,000元和219,600元,出票人均为奔腾公司并附有陆春官的印鉴章,收款人均为南证上分院,出票日期均为1996年12月23日,收款人于同日4:11时托收。该日出票人帐上余款仅有29,055.78元。同日,上海票据交换场清分机发生故障,因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杨思支行)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作退票处理,致使南政上分院开户行(农行五角场支行)误认为该款项已全部收妥,遂将全部款项划入南政上分院帐上。1996年12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持种转帐凭证记载号码为9366、9362号支票金额为2,219,600元的退票理由栏记载隔场退票,头寸已用完,从而迫使农行杨思支行垫付了全部款项。嗣后,农行杨思支行与南政上分院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5年12月13日,原空军政治学院财务结算中心出具金额为200万元的本票一张,该本票经背书存入基鸿房产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嘉定办事处的帐户内,同时,浦东发展银行嘉定办事处出具整存整取存单一张,金额为200万元,一年期利息219,600元,户名为基鸿房产公司上述事宜,浦发银行嘉定办事处因陆春官持有基鸿房产公司法人授权书而为其办理。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出公函,该行办公室就本案所涉的有关票据结算问题作了复函:1996年12月23日我行上海票据交换场清分机确实发生故障。各交换单位应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规定的场帐处理和应急措施进行业务处理。若自行采取措施,则应对所采取措施造成的后果负责。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政上分院收取奔腾公司出具的票据是合法的,但该票据实际上是无存款金额保证的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空头支票。南政上分院获取的款项是建立在农行杨思支行工作过失基础上,虽然其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但其取得票据款是不合法的,显属不当得利,理应依法予以返还。为此,作出判决:南政上分院返还农行杨思支行2,219,600元及利息114,015.30元;案件受理费21,678元,由农行杨思支行负担15,174.60元,由南政上分院负担6,503.40元;诉讼保全费13,520元,由南政上分院负担。

判决后,南政上分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收取奔腾公司的付款2,219,600元系其他单位归还其借款和利息,并非不当得利;该款由农行杨思支行为奔腾公司垫付的依据不足;以及农行杨思支行的行为已使其丧失票据的付款请求权造成其经济损失,原审判决由其向被上诉人返还2,219,600元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南政上分院持奔腾公司开具的转帐支票提示付款时,奔腾公司的付款帐户内仅有29,055.78元,因上海票据交换场清分机发生故障,其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退款,农行五角场支行向南政上分院支付票款2,219,600元,致使该款由其垫付,且其垫付后并未因此造成南政上分院经济损失,南政上分院取得其垫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7年1月10日,农行杨思支行函告南政上分院,说明奔腾公司开具的系空头支票,由于1996年12月23日上海票据交换场清分机发生故障和其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给予退票,致使票据2,219,600元被南政上分院划走,该款由其垫付至今,为此要求南政上分院返还2,219,600元。

又查明:农行杨思支行为证明其为南政上分院垫付2,219,600元,提供的证据为AP239366、AP239362号转帐支票二张:1996年12月23日奔腾公司银行对帐单1张,载明奔腾公司付款帐户内存款余额29,055.78元;1996年12月23日、12月24日农行杨思支行和农行五角场支行分别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帐凭证各1张,载明的退票理由存款不足、隔场退票、头寸已用完;1996年12月23日南政上分院银行进帐单2张。

本院认为:南证上分院持有的奔腾公司出具的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219,600元转帐支票两张向银行提示付款,因奔腾公司在农行杨思支行的付款帐户内仅有存款29,055.78元,该两张支票为不能获得付款的空头支票,农行杨思支行应予退票,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农行杨思支行均无垫付票款的义务。当上海票据交换场清分机发生故障时,农行杨思支行因工作人员疏忽而未及时给予退票,致使南证上分院持有的空头支票得以兑现。虽然南证上分院取得支票系奔腾公司用于归还借款,是合法取得,但该两张本不该兑现的支票获得付款是基于农行杨思支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南政上分院取得票款仍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依法应当返还。至于南政上分院称农行杨思支行垫付款依据不足一节,农行杨思支行已提供当时的银行对帐单和退票通知等证据,这些证据虽是农行杨思支行单方面的,但确系当时形成的,具有客观真实性,足以证明南政上分院提示付款时奔腾公司付款帐户内存款明显不足,以及南政上分院所取得的票款由其垫付的事实。农行杨思支行在垫付票款后及时函告南政上分院要求返还,而南政上分院未及时返还票款以换回支票,导致其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丧失,农行杨思支行对此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南政上分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78元,由上诉人南政上分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兵生

代理审判员陈士芸

代理审判员马昌骏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炜

书记员章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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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审判: 1、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工人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3、受理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 4、教育军人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 中国人民解放军雷锋时期时间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5
      雷锋同志,人,1940年出生。他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同志、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雷锋在短暂的一生中帮助了无数人。一部可歌可泣的《雷锋日记》令无数读者为之动容。“雷锋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学习。雷锋原名雷正兴,中国人。他1954年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196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克己奉公,助人为乐,为集体、人民做了大量
    • 中国人民解放军雷锋同志案是怎么回事?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2
      雷锋同志,人,1940年出生。他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同志、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雷锋在短暂的一生中帮助了无数人。一部可歌可泣的《雷锋日记》令无数读者为之动容。“雷锋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学习。雷锋原名雷正兴,中国人。他1954年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196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克己奉公,助人为乐,为集体、人民做了大量
    • 中国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3年的,可继续享受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