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9:20:41 105 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采取何种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从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分类来看,婚姻家庭法属于民事类别;从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由民庭受理;从司法程序讲,这类案件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从理论上讲,无效婚姻应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尽管无效婚姻与传统无效民事行为还有一定的区别,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应是一致的。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判决作出后,如发现新情况、新事实出现,或原法律事实或权利发生相反变化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重新确认,而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法官决定采纳类推适用方式时,当法官衡量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或者法官考量生活关系的新发展及改变时,他们都要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显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最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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