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22:32 355 人看过

什么是隐名出资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可以是哪些人

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隐名股东,无论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仍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隐名合伙人又称为有限合伙人

设立隐名股东的原因

实践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

1、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

2、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

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2: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隐名合伙人相关文章
  • 公司企业法常识隐名投资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记载于材料上的称为显名股东。公司企业法常识隐名投资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系基于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在公司中虽未实际出资,但以股东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因显名股东载于股东名册且工商登记机关作了相应登记,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只是在内部发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或未按与实际出资人的协议约定而将其股权转让,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实际出资人能证明股权受让人为非善意的除外。当然,实际出资人可以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
    2023-06-13
    85人看过
  • 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中,自己没有出资,替实际出资人挂名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他们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有完整的法律手续,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挂名股东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现象,然而对挂名股东隐含和酿成的种种法律风险并未引起企业家的足够重视。挂名股东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种种规避法律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所致,当投资者选择挂名股东这种方式时,更多地想到的是它可能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而对其间隐藏的风险和漏洞却疏于防控。然而风险的发生就意味着损失的形成,任何避免风险的有效措施都只能在事情发生之前做出安排,而不是发生之时或之后,这就是我们所倡导的事前防范,未雨绸缪,如此才能真正起到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减免损失的作用。在公司正常运转盈利的时候,挂名股东不会存在风险;但当公司出现亏损,公司资不抵债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财务混乱,挂
    2023-06-20
    466人看过
  • 股东保密:法律风险对隐名股东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允许处分了股权等风险。还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一旦不想再做隐名股东,想要将其名字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此时需要经过公司—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如果未有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其请求,那么其想法就会落空。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
    2023-07-08
    177人看过
  • 隐名股东对第三方有何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没有对隐名股东一词进行界定和解释。隐名股东是指不披露姓名或者名称,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未在公司章程中登记、公告的公司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很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表述,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指出,股东因未在工商档案中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记并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事实上,在我国《公司法》和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往往以实际投资者的名义出现,第二,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出于种种原因,隐名股
    2023-05-07
    498人看过
  • 众筹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人的法律风险
    所谓众筹买房是指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多人凑齐房款或首付款,共同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名出资人名义购房,约定房价上涨到某个点时抛出,获利按出资比例或其他方式分成,以降低投资或规避政府限购、贷款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名义购房人一般为支付能力有限但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者,相较于实际出资者的货币出资方式,名义购房人通常以自己的购房资格或贷款资质作为出资方式。众筹买房的法律风险一是房屋实际出资人(除名义购房人外)的风险。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房产登记簿上仅反映名义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这就造成了房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纠纷。为此,众筹买房交易中,房屋实际出资人(除名义购房人外)主要存在以下风险:若名义购房人未按照先前签订的众筹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售房,而是私下将房产进行出售,并完成过户交易,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损
    2023-06-04
    464人看过
  • 隐名出资人名词解释
    一、隐名出资人名词解释隐名出资人名词解释也就是隐名股东,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二、隐名出资人如何证明有出资行为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三、隐名股东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2023-04-25
    444人看过
  • 中国风险投资中的隐性风险
    由于法律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的风险投资业还蕴涵着很大的风险。国外的风险投资人士进入中国时,一定不可忽视风险因素。美国亚洲资本协会主席FranklinYang曾这样告诫他的同胞。2002年,中国的风险投资总额仅4.18亿美元,而同期美国投向未上市创业公司的一项投资总额即有203亿美元。中国风险投资若要获得较高层面的突破,就必须设法解决目前该领域存在的隐性风险问题。一位关注风险投资的业内专家称,这些隐性风险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吓跑了那些美国手握重金的大佬。2002年,中国风险投资则在默默地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合资基金成为一股潮流。这些变化,似乎都在意味着风险投资力图在现存状况下完成突破,以求腾飞。风险之一:滞后的立法和模糊的政策中国在风险资本投资领域的立法仍然很滞后,在该领域内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专利法》等)在很多方面甚至跟风险资本有所抵触。
    2023-06-09
    102人看过
  • 有关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和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也未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隐名股东不得以规避强制性法律法规为目的。如实际出资人为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例如某些行业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公司等,而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设立公司,因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二、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一)《公司法》1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规定。2.《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2023-06-09
    425人看过
  • 隐名出资的责任
    公司债务
    1、隐名出资人是基于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合同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作为与显名出资人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其主体资格可以不受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限制,而显名出资人则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2、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时,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出资。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公司法又规定,实际出资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必要要件。这势必会暴露隐名出资人的身份,与其隐名出资的初衷相悖,所以现行隐名出资人主要以货币为出资方式。3、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投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显名出资人。4、显名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隐名出资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工商注册登记因其公示性而具有确定的效力,同时亦具有对其他善意
    2023-06-09
    323人看过
  • 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一、股权转让承担债务有什么法律风险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
    2023-04-02
    144人看过
  • 集资建房的风险隐患
    筹资建房的风险隐患,原本是有关单位利用自己闲置的土地,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本单位募集资金,解决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而造成的。由于集资建房与商品房价差巨大,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不时发生纠纷。集资建房用地的主要来源是:企业通过土地降价或者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机关、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等非经营性用地,卫生和科研机构。集资建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出“合作建房”的招牌,但不能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提供预售许可证。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事实上,投资方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和共有房产证只属于当地政府,不能转让到投资方名下。投资者的权益没有法律保护。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集资建房的特点,除了不保证产权外,投资者还要承担以下风险
    2023-05-02
    403人看过
  •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一、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二、独资公司的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设立程序与解散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5)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主要依据企业主的个人意志而定(6)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三、成立独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
    2023-06-02
    340人看过
  •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下如何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我们可以将内资企业的隐名出资总结为三种:(一)冒名隐名出资(二)参与经营隐名出资(三)完全隐名出资。针对第一种情形,出于保护被冒名的不知情人利益,应当按照实际主义规则和责任自负的原则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其承当对名义股东和公司外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是否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该隐名投资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商隐名投资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或者是公务员隐名投资企业,原则上都应认定无效,该种情形下的隐名出资人的保护就不能是简单的隐名出资协议安排,而应通过更为复杂的合同安排,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并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实际主义原则应当认定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针对第三种情形,由于该隐名投资协议不为公司知晓,公司其他股东也不知情,因此纯粹是“二人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不能够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隐名投资人只能根据双方的
    2023-06-15
    417人看过
  • 2020隐名股东有何风险
    一、隐名股东有何风险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二、隐名股东应该如何防范(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
    2023-03-31
    496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更多>

    #隐名合伙人
    相关咨询
    • 作为隐名股东出资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8
      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 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
    • 隐名出资有哪些法律风,怎么规定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06
      隐名出资有以下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协议无效的,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3、名义出资人通过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损害隐名出资人权益。
    • 公司实行隐名出资有哪些风险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0
      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有名义股东转让股权、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以及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纠纷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若想显名化需要经过股权转让的程序。
    • 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隐名股东风险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07
      有以下方法可以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持有合同,约定股权归属; 二、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四、其它方法。
    • 强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方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02
      1、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2、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3、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4、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