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综观楼市调控政策,“双向调控”确实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这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楼市逐渐进入“新常态”。
2、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可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3个新变化:其一,房地产市场将会出现分化,从过去的总体上涨到未来有的地方上涨,有的地方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的低迷甚至是负增长;其二,新房市场的增速将会下降,二手房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其三,商务办公、产业地产、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非传统房地产,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房企再融资解冻死房企再融资瓶颈被突破,将直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升房企盈利能力。不过,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直言,整体而言,优先股、再融资等政策的试行主要集中在优质企业,大部分中小地产尚难很快实现。长远来看,房企再融资仍将是结构性开闸,这意味着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调控高房价手段之一的房产税扩征需过三道坎
对住宅类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被视为调控高房价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近期,房产税这一既有税种的征缴范围可能扩大至住宅领域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此间观察家认为,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要变成现实,还面临区分房产与地产、改革房产会计评估制度以及有效甄别征税对象等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目前,这一税种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税。如果扩征至住宅领域,必然会针对房屋余值征税,以体现保有税的本意。
但在确定税基时,以目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必然包含土地的价值。而在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下,物业持有者掌握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法定住宅70年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类租约费用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之内。因此,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显然需要划分房产和地产。税基评估应当剔除国有土地涵盖的价值,才能避免重复征缴等问题。
房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也是一大难题。按照市场法评估,房产价值中很难剔除土地因素;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那么房产价值仅仅是钢材、水泥等建安成本。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成本法核算的房屋账面价值逐年折旧,多年后房产便只剩下残值。按照这种方法评估,房产税对物业持有者形成的增量成本,很可能就与物业费相仿,这显然不符合房产税扩征的初衷,也无法通过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实现调控房价的目的。所以,作为房产税扩征的前提条件,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房屋价值评估体系均应做出相应改革,在剔除土地因素后依然能根据市场法则还原房产的价值,从而实现合理征税,增加炒房成本。
房产税扩征后的征缴对象,应当是人均居住面积大幅超标的家庭,这包括拥有多套住宅或超大面积住宅的家庭。而实现有效甄别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基础信息工程。
有专家指出,即使仅仅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就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同时,各地民政部门需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婚姻和家庭人口构成数据库。如果牵扯到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还需要各地公安系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而在全国房管、银行、民政、公安乃至劳动部门间实现实时动态的数据库联网,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巨大的资金投入。另外,针对住房保有征收的房产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起征点、如何征缴等技术性问题同样还没有完全解决。
因此,近期专家建言的房产税扩征方案还只是设想,或者是局部地区的权宜之计。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决定了房产税难以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在大量基础性工作尚未完成之际,房产税扩征方案在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政府干预品牌进入市场是违法的吗
345人看过
-
美联储认为政府不宜直接干预住房市场
211人看过
-
美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房市
312人看过
-
行政权要有权对合同进行干预吗?
113人看过
-
行政权要有权对合同进行干预吗?
383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241人看过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保障房的申请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保障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权益,缓解... 更多>
-
镇政府有权对养殖场进行拆除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29无权。划定禽畜禁养区系区(县)政府之职权,但强制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建筑的行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都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即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政府对房屋进行强拆怎么办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7遇到政府强拆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政府强拆怎么办,我们要收集更多的证据,结合法律,如果想要胜算大一点的话,可以请一个律师,或者叫上电视台的记者朋友们,最好走的是网络曝光渠道。 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
对政府的处罚怎么进行行政复议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7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
-
对政府的处罚如何进行行政复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26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
-
政府对我家房产进行房屋征收需要走哪些程序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3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