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近期城市房地产税征收中遇到的一些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的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有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各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对辖内城市房地产税的计征方法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计税依据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对房产原值进行调整后,才可以调整原计税依据。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自有房产计税依据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关于据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第82号)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因此,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地价。
涉外企业自建自用房屋,如地价与房屋的价值能分开核算,帐册记载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地价的,应就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涉外企业购买商品房,按房产的总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涉外企业购置其它原自建自用房产,能提供转让者在帐册上准确划分并核算地价和房价有关资料的,可将房产的成交价格按原地价和房价之间的比例划分新的地价和房价,如以此为依据记载房产原值的,可按新的房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关于当年已税房产原值变动如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当年已税房产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原因导致原值增加或减少,在本纳税期内,暂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处理;在下一个纳税期应按变动后的房产原值计税,并对上一纳税期内增加或减少的原值进行补税、抵减或退税;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亦在下一纳税期补办免税申报手续。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成(工程已竣工或部分竣工但未进行工程结算)的商品房用于出租或自用应如何计算免税期及免税期结束后如何计税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而对其用于出租或自用的商品房,不论总体工程是否竣工或已否结算,均应从其出租或自用的月份起计算免税期。
在免税期结束后,仍然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可将实际工程造价按出租或自用房产面积占实际建成房产面积的比例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六、关于以外籍个人名义购买房产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帐册,应如何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对外籍个人以房产投资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帐册的,应以企业为该房产实际所有人,对其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对外籍个人以租赁形式提供房产给企业使用,无论企业在帐册上是否反映该房产价值,均应以外籍个人为纳税人,对其从值或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七、关于个人购置的写字楼在空置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写字楼为营业用房产,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无论个人购置的写字楼是否空置,均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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