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根据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期限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即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根据实践中的一般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的期限不超过3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约定了期限的,出现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不满意但期限未满的情况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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