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监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1、收监执行需要的条件如下: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是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予以收监执行刑罚;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收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及时收监执行
1、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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