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9日,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处购买了被告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曲线美减肥胶囊,发现其使用的装潢与太极集团生产的曲美减肥胶囊所使用的装潢相似,请求法院追究二被告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胶囊获得了国家和重庆市的多项奖励,具有较高声誉。2001年至2007年间,通过明星代言、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和车身广告等方式,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面向全国对曲美减肥胶囊进行了持续宣传,影响覆盖面较广。此外,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胶囊的销售区域遍布全国25个省、直辖市,覆盖了国内主要市场,证明曲美减肥胶囊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消费者和行业内其他经营者、销售者等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曲美减肥胶囊应属减肥药品领域内的知名商品。由于曲线美减肥胶囊使用了与曲美减肥胶囊近似的装潢,同时,曲线美减肥胶囊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与曲美减肥胶囊相同,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在仅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将曲线美减肥胶囊误认为是曲美减肥胶囊。因此,曲线美减肥胶囊已经构成对曲美减肥胶囊特有装潢的擅自使用。据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装潢的曲线美减肥胶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同时判令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008.4.14)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装潢是否近似,是否对特有装潢产生侵权,应当根据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作认定,并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为标准。
对比曲线美减肥胶囊和曲美减肥胶囊的装潢,二者在长方体的纸盒包装上均以柠檬黄作底色,只是曲线美减肥胶囊的装潢底色色度稍亮;从包装正面的装潢进行对比,曲线美减肥胶囊在正面右下角标注了深蓝色的曲线美字样,其中曲字中间的竖笔同样呈S形,左上角有QUXIANMEI拼音和红色的S图案,旁边也有两粒胶囊图案,只是胶囊摆放的方向相反。而在曲线美减肥胶囊的包装正面,被告沈阳恒久公司的名称和曲线美减肥胶囊的批准文号同样用较小字体标注,使相关公众不能轻易识别。
虽然曲线美减肥胶囊的装潢与曲美减肥胶囊在局部细节上存在区别,但从整体上观察,都是在柠檬黄的底色上突出标识了曲美或曲线美字样以及S形图案,并且在装潢的主要部分即曲字和S形图案、胶囊图案以及同拼音字体的组合等方面十分近似。此外,虽然曲美减肥胶囊是一种药品,曲线美减肥胶囊是一种保健食品,但曲线美减肥胶囊自称具有减肥功能并适宜于肥胖人群,与曲美减肥胶囊的疗效和治疗人群相同,且二者的销售渠道均是通过药房对外销售,消费人群是希望减肥的消费者。以上两点,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在仅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将曲线美减肥胶囊误认为是曲美减肥胶囊。因此,曲线美减肥胶囊构成对曲美减肥胶囊特有装潢的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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