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3:48 372 人看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9月12日)

为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后的供地速度,保障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文之日起15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尽快完成征地补偿登记与公告。征地调查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征收的,“两公告一登记”可以一并进行。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二)对已完成具体项目供地报件准备工作,但因用地单位未能按期缴纳规税规费,致使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用地单位联系,督促其限时缴清有关费税,超期不缴的应加收滞纳金;经加收滞纳金和再次催缴确因特殊原因无力缴清的,应书面告知申请用地者取消用地资格,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对因城市规划以及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致使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不能再利用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5号)规定办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四)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土地投资强度以及利用强度等条款和指标的合同约定,并通过试行合同违约金等相关经济措施,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过程监督与投资利用结果核查工作,促进项目用地如期开工建设和尽快投产。

(五)建立企业退地机制,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建设用地双向流动渠道,探索企业与政府“双赢”的退地办法,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资源再利用。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2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六)对已供应而未开发的各类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责成用地单位缴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租金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指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确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建设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建设延缓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全部土地费用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费用的,也可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重新确定其土地使用面积和动工建设期限,剩余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三、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

(七)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规定,加强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情况的跟踪检查,具体采用倒序三年的年度递减的定量考核办法。即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两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两年已批准用地总量的90%。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市、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八)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手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审批事项和内容进行合理削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具体供地项目的报件一次成功率,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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