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城镇土地为全民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私人地块和私人山丘为集体所有)。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③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移民安置补偿、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三项。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的3-6倍”;安置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的2-3倍”;土地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市自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基数是根据“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确定的,这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能参与土地非农利用“增值”的分配。也就是说,出让给工商资本使用的土地增值巨大的部分,只能归“国家”或“资本”所有。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是土地补偿的上限,而不是补偿的下限。根据该法,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的10倍”。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原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农民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的20倍。”。至于补偿费在“村集体、失地农民、劳动安置单位”之间的再分配,各地情况不一,难以概括。考虑到中国第一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始于1984年,该法的立法意图是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廉价土地。这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对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以“物”为中心的城镇化。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好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四种土地利用方式、不同的租房政策和经济社会效果上。有学者估计,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征用农用地1亿多亩,另有1亿亩用于“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征用土地一般分为四种用途:一种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一种是公共建设设施(政府大楼、城市广场、绿化带、学校、医院等),一种是工业租赁,最后是商业租赁(包括商业用地和商品房建设用地)。
根据其相关政策法规,工业租赁的租期为50年,商业租赁的租期为70年。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速度,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一般计入土地收入)。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各级政府竞相招商引资,手段基本相同:竞相降低土地租赁价格,那些不具备这一优势的市、县、镇往往取消地租。这样,中国制造的各类工业产品几乎没有地租。根据古典经济学,商品的价值主要由地租、劳动和利息构成。“中国制造”几乎不包括地租,促进了中国商品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劳动密集型资本大规模向中国土地转移,为农村和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商业转移提供了增长空间。2003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力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进入了所谓的“刘易斯拐点”:一个重要的标志是,自2003年以来,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的“农民工工资”突然上升,10多年后又逐渐上升。到2014年,我国农民工平均工资达到2600元。
土地租赁和刘易斯转折点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目前,中国所谓的“资本”按其所有制大致可分为三类: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三都所需土地均为各级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政府将集体农用地改为国有土地)。也就是说,“资本”只能以“土地租赁”的形式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确切地说,土地租赁使私人资本集团(或资产阶级)随着私人资本的不断扩张而成长起来,与政府(政权)分离的实际关系变得微妙而复杂。国内外政治自由主义者反复预言的“民主政治变革”在中国尚未出现。我想这可以用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来解释。当然,直接征收土地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原来“资本”与“地权”的矛盾,现在是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
对于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来说,刘易斯转折点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极大地缓解了紧张的劳动关系。刘易斯拐点之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使劳动力方的“市场谈判”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工资低、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长期恶劣。2003年我国通过“刘易斯转折点”后,为了稳定就业,特别是防止技术人员流失,资方妥协了劳方的要求,或主动增加工资等福利待遇。目前,劳资冲突主要发生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且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同时,农地征收补偿制度也存在一些社会问题。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以低补偿向农民征收大量承包地,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民群众抗议的主要原因。被征收土地租赁中也存在很多不透明现象,成为地方官员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的确,农地非农利用所形成的巨大“土地增值”,如何合理配置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贫富分化加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1987年建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和转让制度,确实是两极分化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大量官员腐败案件来看,其巨额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租赁或转让。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中国最富有的人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这与廉价土地密切相关。对于被剥夺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只能进入“农民工阶层”。关于“以物为中心的城市化”,中国的城市化长期滞后于工业化。这与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工业化落后于城市化”形成鲜明对比。当然,几乎无偿剥夺农民土地的政策也一直在调整和改变。例如,1998年第二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由3-6倍提高到6-10倍,移民安置补偿费由2-3倍提高到4-6倍。但仍规定“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30倍”,而不是取消“上限”改为“下限”。2003-2005年以后,由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有能力进一步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中央和集体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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