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与某广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35:08 284 人看过

原告吉某

被告某广告公司

原告吉某与被告某广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被告某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某诉称,2007年初,原、被告签订了原告全年销售指标为人民币250万元的协议。2007年7月底签订了一份下半年团队销售指标为500万元的协议,如果不完成指标业务员就没有佣金,这份协议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在签名时原告即提出异议。原告认为团队的指标应当由业务经理来承担责任,不应当由业务员来承担责任。2008年春节前夕,同事看见被告人事部已经核算出原告的佣金是1.5万元。之后被告认为团队未完成指标不予发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2007年业务提成中年底部分约1.5万元;2、2006年4天双休日加班费841元。

被告某广告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2007年部分佣金年底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但实际情况原告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故不应当发放。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根据被告规定加班应当经人事部认定,且需经领导批准,同时原告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2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当年8月1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1本合同期签订期限为1年,自2006年6月12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9月11日止……2.1甲方同意提供,并且乙方同意接受某公司汽车部的业务主管职位……4.1乙方的基本月薪为税前2,200元整/月,于次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合同期满,双方续订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从事汽车栏目的媒介顾问工作,基本月薪为税前1,875元整/月,原告每月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25元的绩效奖金,其余内容与原合同一致。2008年5月31日,原、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翌日,原告与某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终止。2009年10月14日,原告以申请人的名义,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下同)支付2007年业务提成中的年底部分。该会经审查,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涉及时间为2007年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与某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仲决定书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等为证。

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应以2007年度汽车各业务全年营业额统计表中原告营业额177.3052万元的数额支付原告业务提成的事实。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007年度汽车各业务全年营业额统计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表示是打印件,无签字和盖章,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发放佣金双方有约定。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供了签呈,拟证实上述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又表示签呈中表述的“如下半年汽车未完成500万元,则汽车媒介顾问都没有年底佣金”,这种捆绑式考核不应当由业务员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续订了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2008年5月3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原告在2008年6月1日与某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工作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原告在2009年10月14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理中,被告以过时效为抗辩理由。经查,原告的申请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1年,且无正当的顺延事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业务提成中年底部分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中4天加班工资的请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依法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吉某要求被告某广告公司支付2007年业务提成中年底部分约人民币1.5万元及2006年4天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84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11: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原告上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女,在原告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刘某。原告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蓉霞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原告公开向社会招聘印刷前道主管一名,要求是大专或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印刷管理经验。被告至原告处应聘,向原告提供的简历证明中显示被告系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大专肄业,曾在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烟台某印刷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9日,试用期为3个月。事后,经原告查证,被告并未在某大学学习过,被告的学历是虚假的;另
    2023-06-05
    139人看过
  • 刘某诉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钧,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宏顺楼406号,系顺德市容桂区潮顺副食店个体工商户。诉讼代理人刘*祝,**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东乐路景阁1之一夹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增,**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梁*贤,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钧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四川省泸州市蜀家酒厂系曾*飞个人独
    2023-06-14
    362人看过
  • 阚某与某广告有限公司、某市容管理局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徐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阚周香。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宜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香银。委托代理人蒋永久。案由: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阚周香与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阚周香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5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525元。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永军字串8审判员刘春华代理审判员胡慧平
    2023-06-08
    167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与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82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烽,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某某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原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免去被告
    2023-06-05
    433人看过
  • 芦某某诉某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情简介】原告:芦某某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原告芦某某系外来从业人员,1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13日签订期限自1日至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乙方(即原告)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即被告)确认同意,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视为加班。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又续订至31日。原告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609余元。3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在劳动合同终结后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49元。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次月15日,被告按约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同时,被告以原告27日旷工为由,扣发原告工资161.25元。11日,原告向上海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6日至31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差额、克扣的工资、缴纳综合保险费。
    2012-04-27
    449人看过
  • 胡某诉罗某劳动合同纠纷
    2005年2月16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胡某与***模具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①胡某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②胡某的提成为每份合同金额扣除相应税金及给客户的回扣后的4%;业务费为当年度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③***模具厂收到客户第二期模具款后,支付胡某该份模具合同金额的50%的业务提成;当收齐客户模具款后,支付胡某该份合同金额剩余的50%的业务提成。2005年5月30日,罗某辞退了胡某,终止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并且,***模具厂在2005年5月30日制作好通知书,于2005年5月31日向客户发出,告知对方胡某已于2005年5月30日离开***模具厂,今后胡某与客户发生的一切事项概与模具厂无关。但2005年5月的工资并未支付给胡某。之后,胡某没有在***模具厂工作。胡某离开***模具厂后,双方曾就提成款问题对数,罗某同意将提成款及所欠的工资1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胡某,但
    2023-04-23
    96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某实业公司与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申诉人:某实业公司(一审被告)被申诉人:某**公司(一审原告)某实业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金字招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公司定作由铜板和金泊纸加工而成的公司名称,金字的金泊纸要达到24k,铜板厚度要达到1.5mm,铜的纯度要达到60%,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运杂费由供方承担,供方将定作物送达需方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将定作物加工好后托运到实业公司办公处。实业公司将该定作物送经检验,金泊纸含金量为89%以上,铜含量为60.38%,铜板厚度为1.0mm。定作物的含金量与铜版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实业公司遂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加工费用,原告要求折价也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货物质量支付部分货款。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没有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
    2022-10-26
    342人看过
  • 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丁伟书记员陆求知
    2023-06-09
    117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09-09当事人:左某某、张某某法官:文号:(1996)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某市长征一路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某某,男,三十八岁,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四队队长,住本市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干休所。委托代理人王晓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瑞,男,三十五岁,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三十八岁,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23-06-05
    276人看过
  • 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
    2023-06-14
    129人看过
  • 赖某与杜某等货运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九青,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濂江村87号。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新,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解放路4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美生,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75号-28-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克洪,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石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贤,男,1963年4月2日,汉族,广东普宁人,系安远县公路分局司机,住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新村南区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继荣,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436号。上诉人赖九青与被上诉
    2023-06-09
    37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