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交通事故中胎儿死亡时,孕妇的哪些赔偿请求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14:10:24 262 人看过

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事故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现场处置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3、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认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5、处罚执行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伤亡交通事故的赔偿方法探讨
    赔偿方法是:一、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误工费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造成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以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可以不支付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
    2023-07-02
    189人看过
  • 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可判精神赔偿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场致使一名孕妇流产,7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肇事司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5万元,同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物品损失费20841.62元。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可判精神赔偿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受害人严重后果,确定是否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2001年1
    2023-06-04
    182人看过
  • 2023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规定
    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规定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1、第一种意见。《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第二种意见。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
    2023-05-31
    336人看过
  • 孕妇碰瓷致胎儿死亡,司机需要赔偿吗
    需要。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上采取过错原则进行认定。对方故意碰瓷的,存在主观故意,但是如果撞人司机存在一定过错,也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司机遇到故意碰瓷的人,于是故意肇事,导致故意碰瓷的人受伤,这种情况下,司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
    2023-06-03
    467人看过
  •  探讨胎儿死亡与继承权之间的联系
    胎儿死亡时间和继承权之间的关系如下: 当胎儿在出生时仍然是活的, 那么保留的份额将归婴儿所有, 母亲有权保管。如果胎儿在出生后不久就去世了, 那么保留的份额将归婴儿所有, 但必须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就是死亡的, 那么保留的份额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重新分割。胎儿死亡时间和继承权之间的关系如下:1.当胎儿在出生时仍然是活的,那么保留的份额将归婴儿所有,母亲有权保管。2.如果胎儿在出生后不久就去世了,那么保留的份额将归婴儿所有,但必须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3.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就是死亡的,那么保留的份额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重新分割。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 儿 死 亡 时 间 与 遗 产 继 承 权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胎儿出生后即具
    2023-09-17
    101人看过
  •  探讨交通事故死亡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死亡处理程序的主要思想是尽快进行事故处理,包括保护现场、报警、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这些步骤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事故处理不及时而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处理程序如下:1.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拨打120;2.报警后,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3.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进行调查;4.经急救医务人员确认,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处 理 程 序 流 程 图根据提供的交通事故死亡处理程序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该流程图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死亡处理程序的步骤和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处理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及时、公正、公开、透明。首先,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和救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后续处理程序
    2023-09-12
    312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探讨
    按下列原则进行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死亡要坐牢吗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一定情况下,例如没有其他加重情节,认罪态度
    2023-07-04
    248人看过
  • 致死交通事故逃逸民事赔偿探讨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已赔钱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本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但由于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此张先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向死者家属进行。具体的赔偿项目有:(一)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二)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60周岁以下的,补偿20年;60周岁以上
    2023-08-12
    487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的,由于胎儿在受害时仍在母体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定自然人享有权利和义务。故只能赔偿母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7-27
    154人看过
  •  分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探讨
    这段内容讲述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而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死亡赔偿金应被视为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量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由于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不存在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量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1. 素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认定根据所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赔偿责任:(一)逃逸;(二)故意破坏、伪造现
    2023-08-19
    247人看过
  • 孕妇胎死宫内的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不当措施导致胎儿死亡的情况下,针对这类事件,医院应支付给受害家庭的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如下:首先是医疗费用。该项指的是本次遭受损失的受害者即在本院分娩期间的母体及其尚未诞生于世间的胎儿在就诊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花销成本。在确认赔偿金额时,需以确切的缴费凭证、住院病历以及权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为法律依据提交至法庭进行审理。其次是误工费。这里的“误工”主要指因医疗机构的疏忽而造成的受害者劳动时间延长及收入降低等直接经济损害,将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再有就是护理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8-14
    292人看过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方案探讨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
    医疗事故死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显示为医疗事故的,那么患者家属可以依法向医院索取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伤残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恤金。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的赔偿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
    2023-07-02
    221人看过
  • 孕妇死亡医疗事故 赔偿标准
    产妇若因医疗事故死亡,则责任人对其进行赔偿的标准包括有医疗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一、车祸撞死人赔偿标准赔付项目: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二、医疗损害赔偿项目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2023-03-07
    411人看过
  • 探讨劳动法中孕妇的权益
    在劳动法中孕妇的权利有如下几点:1、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不在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之内。4、不得以孕妇在孕期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
    2023-07-05
    357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孕妇和胎儿同时死亡,要赔偿两个人的死亡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
      不需要,胎儿自出生时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不能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孕妇交通事故中受伤胎儿能否获赔
      贵州在线咨询 2024-02-29
      孕妇交通事故中受伤胎儿不能获赔。民事权利自出生时才开始拥有。而胎儿也就是还没有出生,没有出生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也就不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也就无法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导致胎儿和孕妇死亡的,赔偿金要按照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支付20年的费用就行,由于胎儿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因此胎儿死亡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所以只需要支付孕妇的赔偿金就行。
    • 孕妇车祸胎儿死亡怎么赔偿
      广东在线咨询 2024-04-10
      孕妇车祸胎儿死亡的赔偿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 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的,孕妇可以获得哪些人身保险赔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你问的什么赔偿金,如果是人身损害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医院打过胎针中的孕妇死亡赔偿金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8
      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严重的,至于具体的额,您可以先和医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您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保存好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就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