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4:00:26 348 人看过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有:双方协商、调解、法院判决。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可以先和院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如果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细则

第一条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上的错误,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使用新药物或进行重大手术,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事先作了充分准备,并向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但仍发生意外的;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故障或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的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等情况;

(5)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定做过敏试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继续使用者);

(6)在诊疗(手术)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而发生不良后果的;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病情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穿刺及心导管、各种内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抢救危重病人补记病史和抢救记录,不属涂改伪造。但修改病史的医生必须签名和注明修改的时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修改病史和抢救记录。

第六条各类医院、疗养院(包括其他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先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二级医疗事故,须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第七条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中医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县(区)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设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各级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限于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费由医疗单位负担。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经过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鉴定结论时,须有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以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均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未经公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县(区)以上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委托他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地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确认是医疗事故的(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条乡村保健医生和接生员发生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责任者共同负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费由开业者负担。

第十四条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病员及其家属得到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农民、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或与事故无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病员因医疗事故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间不得超过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负责火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火化费由死者单位或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医务人员在进修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应停止进修,由接受进修单位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原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医务室、卫生室(站、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救护站、血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以前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著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于1990年9月7日通过,根据2001年和2010年的修正进行不断修订。它保护了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文化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由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领域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
    2023-10-14
    18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刑事处罚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法院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裁量标准?法院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裁量标准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
    2023-02-26
    33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
    2023-04-23
    35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2年09月04日通过,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二、相关法律知识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2023-05-09
    7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
    2023-06-11
    43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婚姻部分)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2023-08-15
    2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
    2023-12-03
    1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995年2月28日批准,于1995年7月1日生效)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三、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协助应包括:(一)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三)搜查和扣押;(四)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五)移交物证
    2023-04-22
    14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7号)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
    2023-06-03
    40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2023-05-09
    9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第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
    2023-06-22
    28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二、申报材料本人因私事出国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填写完整、真实、清晰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1份;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符合办理护照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人片一张(贴在申请表上);4、申请人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及其所派出所意见;5、非首次申请办理护照的,须交验原普通护照;6、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申请→初步审查受理:前台民警→审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市公安局审→收费:前台民警→上报:出入境管理支队(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制证)→发证:前台民警。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
    2024-04-06
    40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如何处理偷窃罪既遂?
    对盗窃罪既遂处罚如下: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偷窃罪既遂怎么判刑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2023-07-06
    123人看过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目前我国船员队伍现状: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江河湖泊,水上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船员作为水上交通运输的专门从业者,其历史可追溯至秦汉时期,郑和下西洋在人类文明史和航海史上留下了辉煌的历史篇章。建国以后,我国在五十年代组建了首支远洋船队,沿海南北航线、长江、珠江等内河干流航运持续发展,船员数量同步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在国家的高度
    2023-04-25
    11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疗事故罪什么时候入刑法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假若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年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
    • 消防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19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27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处罚法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9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