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认罪认罚申请书由什么人写?
由犯罪嫌疑人来写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
2.因涉嫌寻衅滋事年月日被取保,(事情经过)。
3.认罪认罚书由犯罪嫌疑人来写。
二、如果遇上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一定要签吗?
不一定要签,要看具体情况。
1.符合法定情形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二)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三)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发现其再犯新罪、或者有前罪未如实供述的;
(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被设置社会公益服务考验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在本院设置的时间段内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或者弄虚作假、故意不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
三、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并且对事实没有异议。
1.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理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允许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如果近三年内有违法的行为,或者辩护人,律师认为,并不能构成犯罪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发现再犯罪的,都是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情况的。因此也不需要签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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