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条款中规定的免除责任是确定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旅游意外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使用以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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