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若老师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
案件回放:
小元和小阳都是某中学的学生。小元刚转学来时间不长,对环境还没有熟悉,跟同学关系也很一般,朋友不多。一次在操场上打球,认识了同年级不同班的小阳。小阳是这所中学的借读生,两个居然一见如故,很快称兄道弟起来。一天打完球后,小阳因为衣服脏了,借走了小元的校服。第二天,在操场上自由活动时,小元向小阳索要之前借给他的校服,言语间小元开了小阳的玩笑,小阳一时难堪竟不同意归还校服了。小元不以为意继续开小阳玩笑,期间还戳了小阳几下。小阳一时恼羞成怒一拳打在小元的脸上,小元被打倒在地。周围的同学立刻围上来一面扶起小元,一面把小阳拉开。负责操场的两位老师也立刻将两人分开,当即向在场同学和小元及小阳询问了打架的经过,小阳当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二位老师先让小元到学校医务室治疗,并同时通知了双方家长,小元的母亲和小阳的母亲赶到了学校。当晚,双方家长将小元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小阳母亲支付了小元的全部医疗费用。其后,该学校对小阳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劝退处理。
小元将小阳、该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小阳一方表示同意向小元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小阳的父母向赔礼道歉,小阳的父母向小元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三千元。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元、小阳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阳将小元面部打伤,小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小元、小阳是在当日自由活动时间在操场上发生的打斗,该学校老师及时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并将小元带到校医务室先行治疗,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将小元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也对小阳进行了校纪处分,该学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该校无需就小元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就损害赔偿一节,小元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小阳支付。因小阳将小元的面部打伤,势必给小元造成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故小阳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小元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最终法院判决小阳的父母向赔礼道歉,小阳的父母向小元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三千元。
法官提示: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不管学生是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伤害,多数家长都希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十二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出现十二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家长正常维权无可厚非,但个别过度维权会让学校因噎废食,不能因安全第一使正常的教学活动不能开展,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让本该生龙活虎的校园死气沉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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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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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1.《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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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3对于这起事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应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的管理责任或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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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5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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