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完税证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16:42 84 人看过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其职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填开完税证(代缴款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征订发给扣缴义务人,并由其填开扣缴税款。发给扣缴义务人完税证应办理以下手续:

1.颁发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制度。扣缴义务人领取完税证,不准委托他人捎带,并要凭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双方要当面点清,互相签章。票款结报手册可向当地税务局领取。

2.颁发完税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需用量。

3.扣缴义务人填错或损坏的完税证不得自行处理,应全联保存,如数交回由原核发的税务机关注销。

4.扣缴义务人在停止扣缴工作时,应在停止扣缴工作之前将票款结报手册和求填开的完税证,以及已填开的完税证存根联一并交回原核发的税务机关。

5.各分局应将完税征的保管及填开等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地告知扣缴义务人,以保证完税证的保管及使用不发生差错。

6.各分局要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保管和使用完税证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处理。

二、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国石油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否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问题,在扣缴义务人保证不因税收抵免或其他原因要求补开完税证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批准,可以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必须附送分人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1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人所得税相关文章
  •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解聘员工补偿金如何交个税的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经济补偿金在法律上是认定也是属于员工的收入,根据个税的申报规定,只要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就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税务机关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在符合缴纳个税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税费。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
    2023-03-22
    303人看过
  •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税所二[2001]19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颁布日期2001-6-1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第27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手续费的拨付对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拨付的对象是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运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人行为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二、手续费的
    2023-06-07
    239人看过
  • 关于个人所得税地税劳务费扣缴方法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目前财税管理制度下,劳务费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通知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自查(一)纳税自查的时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就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023-07-21
    412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
    2023-06-06
    156人看过
  •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
    2023-04-25
    294人看过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缴纳所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了统一填写口径,现将有关栏次的填列问题明确如下:一、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金额应填列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其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二、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列应税利息额。其中本期结付利息额中外币折合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三、上述各栏次所填列的金额为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如下:(一)美元、日元、港币应按照缴款上一月缴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二)其他外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2023-06-07
    234人看过
  • 个人所得税与公积金的扣缴问题
    现在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公积金能提取么补充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它是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补充,也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自愿缴纳的,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补充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它的提取原则和住房公积金基本相同,只要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就可以提取。职工要提取补充公积金的话,只要带
    2023-07-07
    36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非试
    2023-06-06
    205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关税[2006]22号海关总署: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
    2023-06-07
    150人看过
  • 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06-07
    383人看过
  •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2023-06-07
    292人看过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兼职工资如何缴
    2023-06-23
    320人看过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1月24日财预〔20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对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62家集中纳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由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划分给各地,所以,缴款书“预算级
    2023-06-07
    275人看过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云地税二字〔2008〕42号发布日期:2008-6-10执行日期:2008-3-1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为加强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二○○八年六月十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23-06-07
    167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 更多>

    #个人所得税
    相关咨询
    • 缴纳社保问题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5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参保人员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需代办,被委托人还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就地到全市任何一个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办理。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怎么约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10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税务部门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个税是在算完工资后扣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3
      1、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3、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045(元
    •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扣除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2-27
      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起征点一般是800元,其税额计算方法为: 第一,如果每次的收入不足4000元,则应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 0)*20%。 第二,如果你的收入在4000以上,则应交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第三,如果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则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
    • 关于卖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3
      个人在两家以上公司工作,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如下: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应将其每月取得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先合并到一起,再按规定扣除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