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全责方对受害方应负什么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4:55:37 340 人看过

一、交通肇事全责方对受害方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全责方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除此之外,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肇事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以下几种交通事故,肇事方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

(1)须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乡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通道也包括在内。但单位内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车场不包括在内。

(2)须是机动车辆事故

所谓机动车辆事故,是指发生在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以及机动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相撞事故。这里的机动车辆,是指陆上机动车辆,包括各种轿车、卡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装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拖拉机,但火车、有轨电车、缆车等不包括在内。这一特点不同于德国对有轨电车以时速为标准区别对待的规定,也不同于日本排除靠架线运行的无轨电车的规定。如属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如自行车之间、自行车撞伤行人等都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3)须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使用,是指机动车辆处于运动状态,包括机动车辆从起动到停车为止的全过程,起动、行使、转弯、倒车、刹车都包括在内。机动车辆在非运行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如机动车辆与正在停放的机动车辆相撞,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4)须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民法处理。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对人身损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决,而财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5)交通事故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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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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