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
主审法官和法官:
本律师依法接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在此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材料是否超出规格;第二,预付款是否延期;第三,被上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在这三个方面,我们必须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我们才能正确处理本案
本案的主要矛盾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原材料是否符合规范,预付款是否按时支付,不能改变无法履行的合同性质。因此,上诉人不能履行义务是本案的关键,也是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根本原因。被上诉人明知不能履行合同,就与上诉人签订了合同。其行为具有欺诈性,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损失由过错方和被上诉人依法承担。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明显是错误判决。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判断事实的错误之一。本案原判中最关键的事实,即被上诉人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未确定,这是一审判决中的致命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事实在于:,被上诉人没有人力履行砾石加工合同。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即19XX年4月6日,向上诉人提交劳动安排和生产组织计划。然而,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提出上诉。1920年4月15日,被上诉人与徐___________;签订了《碎石加工合同》,合同规定被上诉人将向图________________;每月必须完成23000立方米的砾石涂抹。这样,砾石加工合同中上诉人的整个项目任务就完全分包给了一个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1920年4月22日向上诉人提交了劳动安排和生产组织计划。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砾石加工合同的人力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怎么能有履行合同的人力?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车间往往只有十几名工人,根本无法完成整个项目任务。
其次,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砂石加工合同的材料资源。首先,其破碎设备性能很差,无法承担25万立方米砾石的加工任务。被上诉人共有五台颗粒破碎机,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仅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砾石。1994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补充材料中声明,“机器经检查后不能再使用”
第三,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砂石加工合同的财政资源。在原告的诉状中,被上诉人表示,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因为他急需开工准备资金,因此生产准备受到严重影响。这表明被上诉人缺乏履行合同的财力。合同的实际履行充分证实了上述几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被上诉人的正常生产时间为4个月19天,从19XX年6月22日正式生产之日起,到被上诉人于11月10日单方面终止合同之日止。合同规定的砂石加工任务为100350立方米,即使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预付款之日(7月31日)起,正常无争议的生产时间为2个月零10天,合同规定的加工任务也应为52000立方米。然而,被上诉人在整个生产期间仅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的砾石。多么大的不同啊!由此可见,本案的症结不在于原判决认定的所谓上诉人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原材料规格过高,而在于上诉人根本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抓住一些小问题大做文章,颠倒主次、对错,这是本案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错误2: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
原判决没有提及上诉人提交生产组织计划逾期、场地逾期、,逾期投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发现上诉人无根据违约,这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第二个错误。
第一,上诉人在原判决中迟延支付预付款。根据合同规定,被上诉人应首先提交预付款申请,上诉人应在收到申请后23天内通过银行付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19XX年7月1日收到被上诉人的预付款申请,并于7月24日通知银行转账,符合合同规定。被上诉人声称,他已于19XX年3月23日向上诉人提交了预付款申请,但未能提供证据,这不足以证明原判决中所谓的上诉人提供了超标准毛石原材料。受一审法院委托,镇人民政府城建办进行了评估,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不当。委托评估的对象为“露石”,并非对所有石材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评估方法是取每块石材的最大直径,而不是平均直径(三个垂直维度的平均值),因此评估结论没有依据。适用法律中的第三个错误是,原判决错误地确认了砾石加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自己的资金,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承担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责任。虽然有些工商企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但是,他们仍然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他们的行为是欺诈的,应予以确认,考虑>》的规定,“加工合同应当根据定作方的名称、项目、质量要求和承包方的加工、定制化、修理能力订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必须自行完成加工、定制化、修理任务的主体部分未经订购方同意,不得将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将25万立方米的所有加工任务分包给个体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分包合同,因此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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