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统称“五险”。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三、企业按什么基数来申报社会保险费?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确定。
2016年按不低于单位缴费基数夯实率(单位缴费基数占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70%来申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职工按什么基数来申报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出部分不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白底彩照2张到县社保局办事大厅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参保后须自行选择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签订“一户通”扣款协议,并按月足额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中,逾期须按规定补缴。
六、参保人员因就业或回原籍等原因流动的,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1.转入:参保人员因就业或回本县户籍的应首先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2.转出:参保人员因就业或回原户籍地的请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局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通过社会保障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八、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一寸免冠白底彩照2张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1-15日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县社保局办事大厅申请办理退休。
九、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按以下方法处理:
1.延长缴费至满15年周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补缴标准、年限、流程等,请具体咨询乡镇、街道劳保所或县社保局。
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且享受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待遇,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资金。从2014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至15年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十一、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1.“新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称为“新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五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社区综合补贴。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与当年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之比。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基准调节金和调节系数每年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4)基本养老金补贴月标准为150元。
(5)社区综合补贴月标准为150元。
(二)“中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称为“中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六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社区综合补贴。其中:
(1)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社区综合补贴五部分的月标准与“新人”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十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有什么影响?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对待遇计发将产生以下不利的影响:
1.计发基础养老金时,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并且少缴一年,将少1%的基础养老金,使基础养老金水平降低;
2.中断缴费早,个人账户积累少,将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3.缴费年限长短还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调整;
4.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十三、参保人员被判刑的,可以继续缴费或领取待遇吗?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其被羁押或服刑期间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已缴纳的年限和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待其刑满释放后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人员,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其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服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十四、什么是退休人员生存检查制度?
退休人员生存检查制度是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实行的一种定期对离退休(职)人员生存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保障广大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防止有人冒领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而造成基金流失。
我县规定每年9月18日至10月31日,每个退休(职)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和待遇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养老金发放银行进行年检。逾期未年检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在履行生存检查手续的次月补发。
十五、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家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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