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女工梁xx捡走旅客300万黄金一案,梁xx在经历长达9个月羁押后,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检察机关9月25日检察终结,将此案定性为侵占罪,同时决定取消起诉。本站站长云南许思龙律师就本案曾于今年5月25日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叫《梁xx盗窃案定性不当,应定侵占罪》,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定盗窃罪不当,应定侵占罪。最近,检察机关作出了与许思龙律师相同的认定。真是英雄所见略同。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深圳机场女工梁xx捡走旅客黄金一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烈讨论。梁xx行为究竟是盗还是捡?深圳市检察机关25日案检察终结,将此案定性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
为了应对社会疑问,检察机关25日还原了此案的具体过程,证实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等描述不实。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xx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xx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9时40分许,梁xx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xx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xx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定。首饰店告知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梁xx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在床边的其丈夫衣服口袋内。
16时许,同事找到梁xx,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xx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xx否认,民警对梁xx进行劝说。但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xx才承认该纸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xx仍予以否认。民警随后从梁xx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民警将这些黄金首饰带走,经评估价值约300万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xx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xx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xx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xx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记者了解到,梁xx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xx,此案将到此为止,梁xx恢复自由;如果受害人起诉梁xx,梁xx罪名是否成立将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侵占罪成立,梁xx有可能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资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附:梁xx盗窃案定性不当,应定侵占罪
去年12月9日,清洁工梁xx在深圳机场候机室打扫卫生,捡到一个小纸箱,以为里面只是些价值不大的装饰品,就按照惯例带回了家。但实际上它们是黄金首饰,价值300多万元。警方找上门来,梁xx主动交还箱子,之后被刑事拘留至今。
梁xx案,警方以盗窃罪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案件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云南许思龙律师认为,若媒体的报道属实,梁xx涉嫌的应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第一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遗忘物是指物主由于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案中的黄金显然属于遗忘物,梁xx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许思龙律师认为,盗窃罪中被盗物品应为物主采取合理控制、管理措施处于占有状态的物品。物主没有采取合理控制、管理措施而失去占有的物品应属遗忘物或遗弃物。他人拾得遗忘物的,不能定盗窃罪,而只能定侵占罪。不能因物品贵重而发生改变。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检、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至于梁xx在捡拾物品时是否明知其为贵重黄金,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梁x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盗窃的严重,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刑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属轻罪重判。根据法律规定,若定盗窃罪,本案可处无期徒刑,若定侵占罪,最高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两种罪名,结果天壤之别,左右着当事人的命运,不能不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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