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租赁登记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21:43 162 人看过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双方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首先,县房产管理局是我县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二是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在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和出租给单位的单位自管住房外,按规定办理登记。三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并出具房屋租赁证。租赁双方应认真签订租赁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转租双方应重新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经原出租人书面批准后十日内,应当重新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5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合法有效的凭证。承租人因经营活动出租房屋的,应当持《房屋租赁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出租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当作为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之一。出租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证、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租赁单位合法资格证明。7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承租人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该单位或者组织的有效证明。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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