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估人员定规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21:50:29 209 人看过

保监会在近日公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强调,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或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不得与非法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往来。同时,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意见稿》规定,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前应当取得所在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同时,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授权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及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业务。

对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意见稿》规定了10种禁止行为,即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泄露在保险经纪业务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对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意见稿》规定了9种禁止行为,即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在保险公估业务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估人相关文章
  •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关各方的利益,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一、守法遵规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4、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二、独立执业5、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三、专业胜任6、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7、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8、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
    2023-04-23
    182人看过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什么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2023-06-15
    434人看过
  • 规范保险公估业要出新规
    保险公估作为独立于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中间人”,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险后责任认定及损失评估中。然而,就在不断减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理赔纠纷的同时,保险公估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却一直缺位,给投保人维护合法权益埋下了隐忧。记者近日获悉,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三个专业中介管理规定的修改。据悉,各项新规定有望年内出台。“这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专业中介公司经营活动,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称。据了解,国务院《评估行业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出台,而《保险法》修订稿也将保险公估机构纳入立法范围。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如新《公司法》的要求,保监会还拟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与修订。据悉,2005年,江苏全省通过专业中介实现的保费8.9亿元,同比增长68.7%,营业收入8145.9万元。中国保监会透露,现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是20
    2023-04-23
    183人看过
  • 工伤员工护理费的规矩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员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及护理费标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2023-07-08
    172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评估员?保险评估员的身份在哪里
    保险评估师的地位是独立的。首先,保险评估师不代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不受行政权力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表现出超脱的独立性;其次,在开展保险评估业务的全过程中,保险评估从业人员保持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第三,保险评估师在评估分析和结论中保持着应有的独立性,这在保险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特点,保险评估师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如上所述,保险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不是最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保险评估师可以依靠评估报告在法庭上为客户辩护。在保险中介市场中,保险评估师、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扮演着不同的职业角色。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从事保险业务。毫无疑问,保险经纪人应该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事务。保险评估师将保险中介机构的性质体现得淋漓尽致。它们可以委
    2023-05-02
    452人看过
  • 单位可以自己规定规矩来惩罚员工吗
    单位能自定规矩处罚员。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管理对员工的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经济处罚措施:1、是员工自身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可以扣除员工工资赔偿损失;2、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降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吗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另外,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的,那么是允许的;但
    2023-07-03
    8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 更多>

    #保险公估人
    相关咨询
    • 对于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保险公估人必须具备三分之二的员工资格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5
      保险公估人的素质是保险公估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严格保险公估人的资格认定是确保保险公估人素质的基本保证,是维护保险公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对保险公估人资格认定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需通过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并要求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具备三分之二的员工持有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只要从事直接面对客户进行与保险有关的查勘、检
    • 军人对军队的规矩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
    • 保险公估与保险公估的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第一,立场不同。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查勘和理赔时都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先,这很容易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处于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保险公估人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是被保险人所接受,能够消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抵触和对立情绪,便于理赔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处理方法不同。保险人对于发生频率高而损失相对较小的一般保险事故的处理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条有什么新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XX派出机构在中国XX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12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