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3:36 438 人看过

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地区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三)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条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四)设置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确保安全工作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能。

(五)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报市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的上级部门应承担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所辖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项活动和集体外出,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防范火灾、中毒、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除必要的生产实习和实验外)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予以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六)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该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和调度,将事故危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初期,在救助未到达前,事故单位应积极组织自救,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结案后,应在10天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和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其责任人的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权限分级处理。

市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对行政责任追究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大小的评估
    较大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是: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上50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100万元以上500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的金额在六至四十万之间的视为是数额较大。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3-07-11
    354人看过
  •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重大安全生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多少年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判刑标准1、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若是情节特别恶劣,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在生产、
    2023-03-10
    233人看过
  •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第六条单
    2023-04-24
    50人看过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11-23执行日期:2006-11-2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
    2023-06-07
    370人看过
  •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
    2023-06-09
    167人看过
  •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问题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生产安全事故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什么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1、重大安全事故的评价标准各行业不太一致,一般造成死亡1人以上
    2023-07-11
    178人看过
  • 法律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责任怎么追究
    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中国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标准如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标准如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2023-06-26
    82人看过
  • 如何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为人有安全事故责任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确定其所犯罪名后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提起公诉一定会被判刑吗提起公诉不一定会被判刑。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实际上,公诉权的起源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实现国家权力的制衡,确立统一追诉犯罪的司法基准,实现国家刑罚权和有效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关,是人类社会解决纠纷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公诉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1、实体意义上的公诉权,即犯罪侦查权;2
    2023-06-22
    217人看过
  • 湖北省潜江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潜江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潜江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潜江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领导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分级追究制度,分清主管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分清地方领导与部门主管领导责任和经营单位负责人(业主)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第四条各区、镇、处、场,市直各部门行政一把手的职责:(
    2023-06-09
    82人看过
  • 是否可以追究重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的缓刑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事故项目经理的责任,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初次抢劫可以判缓刑吗满足条件就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而是否具有社会危
    2023-07-15
    297人看过
  • 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任追究包括追究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如下:1、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涉及的责任类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党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2、责任人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常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2023-08-12
    105人看过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安全保证金国家有规定吗有的,原则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二、其他从业人员指什么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023-02-28
    73人看过
  •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现将《交通银行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银行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员工生命和银行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分支行行级领导干部和总行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领导人)。单位领导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责任范围内防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发生,及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在单位领导人责任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挪用、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二)造成人员伤亡的重
    2023-06-08
    465人看过
  •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则与实践
    医疗事故可能形成民事责任也可能形成行政责任,医疗人员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医疗卫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向医院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来自于行为人对行政法规的违反。所为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患者存在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概念各级卫生厅(局)是各级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它不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的最低资格条件及在取得资格后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而且在发生后拥有调查、调解、裁决和处罚的权利。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卫生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各级医疗单位是直接行政相对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的行政管理必然会对其产生影响而使其成为间接相对人。实践中,由于畏诉和对诉讼经济的考虑,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先向卫生主管部门(我国目前医疗鉴定委员会设在其
    2023-07-12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顺序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一共七类
    • 重大安全隐患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该如何判?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31
      对于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国家对此都是重惩。如果意外事故出现,国家蒋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 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都包含哪些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
    • 2022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4
      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为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是什么条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4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