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上门说要征地却没有任何补偿,算是违法征地吗?征地补偿是多少?
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可知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即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同时,没有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相关批准,市、县政府无权实施征地拆迁。因此,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所以村干部在没经过批准征地的是违法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村委会是否是政府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需要,为了解决民间纠纷,帮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并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政府而成立的组织,而我国最低一级的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
同时,由于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村干部也不是相应的国家干部。村干部是由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在村委会担任相应的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等,并享受一定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三、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镇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四、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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