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应华(化名)拿到16万元的赔偿时,心中百感交集。按照常规,这起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患者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法官偏偏判患者赢了,而且双方都没意见。
今年1月13日,应华9岁的儿子因为发烧腹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就诊,但万万没想到,就在入院的第二天晚上,孩子抽筋及口鼻出血,因肝脏衰竭而死亡。悲痛欲绝的应华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可是医院以没有过失行为为由置之不理。
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定院方抢救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样的鉴定结论意味着患方基本赢不了这场官司。
而审理此案的法官并没有简单地用鉴定结论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而只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法官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从医疗事故程序和实体上对医院的行为进行审查。由于院方未对当时使用的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并且私自涂改了病历,所以法官认定医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存在过错。同时法官还考虑到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总是被动一方,举证比较困难,因此,法官又从医患服务关系中审查过错责任,要求医院对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但是院方没有举证证明患者在治疗前的疾病状况,而且未封存保留滴注剩余液体,所以医院在处理事故中存在程序错误。
最终,法院认定,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应华损失16万元。宣判后,医院很快赔偿了16万元。据《法制日报》
医疗鉴定:可相信,不能迷信
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这起医疗官司颇有示范意义。若按医疗鉴定结果,应华之子死于抢救无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没依照鉴定结论定案,而是仅将其视为证据,并根据医院私自涂改病历等程序和实体之错认定医院有错,为当事人讨了个公道。
如今,医患纠纷越来越多。有报道说,京、津、沪等地不少三甲医院,纷纷把派出所民警请到医院里办公,并为他们配备了最好的办公条件,一旦发生了医患纠纷,就叫他们去解决。这种馊点子也能付诸实施,足见医患纠纷已到了什么程度。
令人头疼者是,医疗事故发生后,所遇到情况往往是:医院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然后是马拉松式医疗官司,结果往往是患者败多胜少。
在医疗官司中,患者屡屡吃亏,还不仅在于患者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举证困难,更在于医疗鉴定事实上更有利于医院。按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等于是老子鉴定儿子,其公信力如何,谁也难以保证。三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参与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知名专家组成,医疗鉴定实际上还是更有利于医院。某省医学会甚至在一次医疗事故鉴定时,将看门老头拉进专家席充数,怪不得医疗鉴定越来越失去公众的信任。如此说话,当然不是要全盘否定医疗鉴定,因为医疗鉴定毕竟是重要证据。但这种现状提醒我们,对医疗鉴定应当相信,却不能迷信。
7年前,济南有位年青女教师因感冒到医院就诊,几个小时后,女教师命断急诊室。省市区三级医疗鉴定都说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在官司中败诉。患者家属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结论是,医疗行为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前些时,济南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5万元。济南市法院的判决真正体现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同时也说明,对医疗鉴定不能迷信。
山东省曾对200起医疗鉴定进行鉴别,发现三分之一以上鉴定案例中存在着医院方涂改甚至伪造病历问题。修改并伪造病历,已成医院逃避责任一种常见手段。如果在断案中忽视了程序和实体,只认医疗鉴定,难免被医院所蒙骗。
谁都知道,司法审判得以事实为根据。但司法审判具有滞后性,它所依据的事实,只是依据一系列证据推理出的拟定事实,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在审判中不能只看单个证据,更要看各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这在医疗官司审理中,就要求既相信医疗鉴定,又不迷信医疗鉴定。道理很好懂,因为医疗鉴定也只是一个证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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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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